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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

来源:意静科技发布时间:2020-02-12 访问量:129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2019年3月19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新华社报道说,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石油天然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

  会议强调,深化消防执法改革,要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源头治理,深化简政放权,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的门槛和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执法行为,推行消防执法事项全部向社会公开,构建消防监督管理体系,确保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央视新闻片段

  昨日今晨意静科技关注到这一重要改革进程后,经多方了解核实及网络流传的一份《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大致对此次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内容有了整体了解。意见稿核心内容如下:

  1、取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部门制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公众聚集场所取得营业执照,通过互联网向消防部门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消防部门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抽查,发现未作出承诺或承诺失实的,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记入信用档案;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营业。

  意静科技分析,在“深化消防执法改革”意见正式发布时,《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也会出台,标准会明确哪些单位是公众聚集场所。同时,单位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将会对其未来的经营起到影响。

  2、取消一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

  仅对国家和省级重大建设项目,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医疗建筑和其它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以及生产和储存甲、乙类易燃品易爆危险物品的多层厂房、仓库等涉反重大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实施消防验收,审批时限缩减一半,不再对其他建设工程实施消防验收和备案。加强对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的抽查。本意见下发前消防部门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属于前建应纳入消防验收范围的,不再实施消防验收和备案。

  简单说就是除了25米的医院、100米高层、5万平米的单体建筑、2500平米儿童老年场所、甲乙类多层厂房或仓库外的其他建筑都不需要消防验收了。

  3、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

  消防技术服务结论不再作为消防审批的前置条件,消防部门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和服务标准,加强对相关从业行为的监督抽查,依法惩处不具备从业条件、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实行行业退出、永久禁入。

  本意见正式出台后,2014年发布的129号令